(一)起付标准:
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降低到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
起付标准降低50%。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150000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于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8%;对于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7%、95%、93%。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
疗费用的解决办法: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30元,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商业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额为40万元,赔付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为9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