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号)规定: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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